贵州:关于落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强化社会监督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关于落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强化社会监督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为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及时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环境健康,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2020年9月,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贵州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落实见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应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修订完善生态环境有奖举报制度

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于今年4月底前,制定完善有奖举报办法的实施细则,将长江经济带“4+1”领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补充纳入生态环境有效举报范围,进一步明确有奖举报奖励有关程序等内容。已经制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的,要根据《办法》对本地区举报奖励制度进行修订。

二、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有奖举报资金到位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对接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确保举报奖励经费能够及时兑现。

三、加强环保社会组织和公众举报投诉引导,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监督对推进我省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的重要意义,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和公众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充分听取相关生态环境问题的意见建议。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本省范围内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适用于环境公益组织(或社会组织),对其首先向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各地要及时组织核实,对经核实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及时兑现奖励。

四、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与环保公益组织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举报投诉问题的分析研判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环境公益组织举报投诉的生态环境问题,在2021年4月底前,建立完善与环境公益组织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向环境公益组织和公众反馈。

五、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环境公益组织和公众举报投诉的生态环境问题,条件允许的,可以邀请环境公益组织和公众代表以适当方式参加,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2021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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